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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公告
来源: 天津
关于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公告
 
各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1〕40号)精神,我集团拟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现将《天津食品集团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公开遴选方案》予以公告,欢迎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参加此次遴选。
 
 (联系人:韩占伟;电话:23331990)
 
 
 
天津食品集团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方案
 
第一条  为择优确定我集团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天津市政策性农业农村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8号)、《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津财农〔2020〕13号)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精神,结合食品集团实际,特制定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遴选方案。
第二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即由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特定农作物、特定养殖品种及特定特色农业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承保机构,是指在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第五条   天津市境内具备以下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向天津食品集团农垦事业部(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202室)报名,申请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一)经营资质。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已列入天津银保监局公布的辖内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目录(津银保监办发〔2021〕57号)。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并需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机构网络。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为市级分公司,区级分支机构不得报名参加此次遴选。
(三)专业能力。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具备专门的专业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保险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体系、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经办机构每年开展农业保险内部合规检查。经办机构所属总公司已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当期有效的《标准农业再保险协议》。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满足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查询、统计、监管等业务管理需求,能够与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对接,所属总公司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六)服务宗旨。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全局出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七)承保机构在前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在遴选评选时予以扣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遴选资格:
1.天津市及以上媒体报道其负面新闻,并经相关部门核实的;
2.受到国家、市级农业保险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六条  保险机构报名参加此次遴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概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中国保监部门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批文(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截至申报前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六)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承诺;
(七)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措施;
(八)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业务规程;
(九)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方案。
第七条  报名时间: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需本方案在天津食品集团门户网站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名,报名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6号天津食品集团202室。报名资料要求:密封装订,加盖公章,一式7份。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本次确定承保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评定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天津食品集团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标准》(附后)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评定总得分最高的3家保险机构作为天津食品集团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具体工作如下:
(一)成立综合评定小组和监督小组。由集团农垦事业部、财务部、部分直属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综合评定小组;由集团纪检监察部、审计部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评定工作由集团农垦事业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通过综合评定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3家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周期为3年(2021-2023年)。在一个经营周期内,保险公司需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引入退出机制,在每个工作年度末对承保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承保机构,将取消其承保资格;经核准退出的保险承保机构不再具备申请承办我集团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但原合同应尽其义务部分应当继续履行完毕,并享有相应权益。
(三)对在我集团申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承保机构按总得分高低确定前三名,评定指标设置为: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信息管理能力,具体评定标准见《天津食品集团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分标准》。
(四)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后,其保险业务份额分配另行确定。对于已经确定的鸡蛋价格和小站稻综合收入保险两个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给与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3年的创新保护期(2021-2023年),保护期内由其独家经营。
  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二)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活动;
(三)贯彻“预防为主、防赔结合”方针,帮助投保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四)履行保险合同,及时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
(五)发生超赔时及时筹集超赔资金,并按承保协议规定足额赔付;
(六)执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定期报送保险统计数据和财务报告;
(七)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在服务期间,若保险承保机构退出农业政策性保险承保业务,需提前三个月向我集团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核准后方可退出。
第十  保险承保机构应接受天津食品集团对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  保险承保机构未履行本方案规定义务、发生违反农业保险政策规定行为,我集团将按《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2021年4月6日,我集团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1〕40号)精神,对遴选方案第五条第(七)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在评分标准中增加扣分项,方案其他内容及公告时间均保持不变,特此说明。
 
附件:天津食品集团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方案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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